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港务警察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务警察局 (以下简称本局) 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行政课、经济课、刑事课、后勤课、外事课、秘书室、督察室、人事室、保防室、会计室、勤务指挥中心、保安警察队、分驻 (派出) 所,分别掌理内政部警政署港务警察局组织通则第二条及第二章所定之事项。 第 4 条 行政课职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调整,分驻 (派出) 所、查验登记站之设置、辖区划分或变更及勤务实施规划等事项。 二、交通安全维护、疏导、管制、整理、宣导、交通事故处理登录及交通违规案件之入案、移送、申诉等事项。 三、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执行及机动保安警力之调遣配备事项。 四、协助港区环保、防疫工作之推行、防治事项。 五、港区通行证制作、核发、注销及资料之整理、统计、登记等事项。 六、勤前教育之规划实施事项。 七、防情通讯及警报设施整备协调事项。 八、协助执行港务行政相关事项 (含设施、管制、航管等) 之规划、督导事项。 九、港区灾难抢救有关警力之派遣、协调配合事项。 十、其他有关行政、交通、保安、户口、正俗、民防等业务事项。 第 5 条 经济课职掌如下: 一、经济警察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协助市场监视及稳定物价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办理伪造币券、地下钱庄 (高利贷放) 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协助办理走私、漏税、私菸酒、取缔私运大陆地区物品及仿冒案件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其他有关经济警察业务事项。 第 6 条 刑事课职掌如下: 一、防范犯罪宣导及社会性犯罪之策划督导事项。 二、犯罪侦防及刑事案件之处理事项。 三、检警联系及与各刑事警察单位之工作联系。 四、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之处理事项。 五、无名尸体、拾得物、漂流物之处理事项。 六、刑事装备器材购置之拟议、保养运用事项。 七、协助查缉走私、漏税案件。 八、犯罪纪录之规划实施事项。 九、刑事资讯系统之执行事项。 十、其他有关刑事业务事项。 第 7 条 后勤课职掌如下: 一、财产 (含动产、不动产) 之登记、管理事项。 二、营缮工程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三、车辆购置、管理、调度事项。 四、财物之采购、保管、分发事项。 五、油料之筹补、分配、报销作业事项。 六、装备器材之采购、分配、管理、督导事项。 七、武器、弹药配赋、保养检查之规划、执行、督考事项。 八、通讯装备之管理、维修及通讯业务之处理。 九、财产之帐簿登记及盘点清查督导管理事项。 十、员警服装之制发、管理事项。 十一、本局驾驶之训练、考核、管理事项。 十二、资讯系统整体规划、管理运作事项。 十三、资讯系统设备购置之拟议、保养运用事项。 十四、资讯教育讲习、训练、执行事项。 十五、其他有关后勤、资讯业务事项。 第 8 条 外事课职掌如下: 一、办理外国人入出国境证照查验勤 (业) 务。 二、涉外案件及外国人非法活动调查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外事情报搜集分析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证照查验、侨防工作、外侨维护及涉外事件处理等事项。 五、禁航及船员限航案件处理。 六、船员异动、过境调船、留岸就医及外籍船员遣送离境等案件处理。 七、其他有关外事警察业务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本局印信之盖用、典守事项。 二、局长亲 (密) 启公文之登收、缮发、管制事项。 三、交办机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四、本局工作报告、简报、年鉴之汇编事项。 五、本局局务会报、幕僚主管会报之召开、指 (裁) 示事项之追踪、管考。 六、文书处理之规划、解释及本局公文之收发、登记、分文、缮校事项。 七、档案管理之规划、督导及本局归档公文之点收、分类、装订、典藏、检调清理事项。 八、本局政绩交代之汇编及移交清册之汇报事项。 九、本局行事历、重要措施之汇编事项。 十、本局综合性计划、年度施政计划之汇编、选项列管、督导、考核事项。 十一、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踪、考核事项。 十二、本局业务督考及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推展事项。 十三、上级指示或交办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之列管事项。 十四、逾期处理公文之调卷分析、签报事项。 十五、公文处理及成绩之定期考核、奖惩事项。 十六、公文登记、查询、处理绩效报表之调制事项。 十七、本局事务用品之采购及工友、技工、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十八、本局出纳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收支、保管事项。 十九、本局各业务单位制 (订) 定、修正、解释警政法规之审查、协调事项。 二十、警政法规宣导、座谈、讲习之规划、督导、协调事项。 二十一、员警法规建议意见处理、谘询答复事项。 二十二、警政法规施行效果之调查访问事项。 二十三、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督导事项。 二十四、办公厅舍之分配、管理、保险、维护事项。 二十五、办公与集会场所之布置及环境整洁之规划、执行事项。 二十六、警政新闻之发布及大众传播媒体之联系事项。 二十七、提供大众传播媒体有关警政措施及宣导资料事项。 二十八、舆论对警政之报导评论建议之搜集、处理事项。 二十九、促进警民关系推行为民服务工作事项。 三十、接待各界参观、访问、介绍警政工作概况事项。 三十一、民意机关、公益社团之联系事项。 三十二、对警察之友会之辅导事项。 三十三、员警心理谘商辅导之规划、执行、考核事项。 三十四、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 10 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勤务督察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二、重点业务督导之督导、考核事项。 三、警戒、警备、重大演习之督导、考核事项。 四、维护警风纪之规划、督导、考核及违法违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五、激励员警士气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六、特种勤务之协调、联系、执行、督导事项。 七、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八、员警考核之规划、执行、督导事项。 九、员警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员警申诉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一、员工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之规划、执行事项。 十二、警察常年、在职训练及新进人员职前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督察工作事项。 第 11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人事法令之执行、陈报事项。 十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 (转) 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 (逐次) 召集之核转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12 条 保防室职掌如下: 一、保防教育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二、公务机密安全维护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三、机关安全防护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四、社会治安调查工作之策划、督导、搜集、处理。 五、专案治安情报搜集之策划、督导、搜集、处理。 六、社会治安情报谘询布置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七、特种勤务情报及谘询布置工作之策划、督导、搜集、处理事项。 八、国家安全侦防工作之策划、督导、执行事项。 九、其他有关保防安全工作事项。 第 13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 (概) 算及追加 (减) 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划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及会计报告之编送、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及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 (建) 议事项。 十、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公告事项。 十一、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十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十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十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十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十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十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十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4 条 勤务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治安状况之指挥、掌握、处置、通报事项。 二、情报传递及命令转达事项。 三、聚众活动、突发事件、紧急治安事故之指挥、处置、通报及预警之提报事项。 四、交通事故及各种灾难之指挥、处置、通报、联系事项。 五、民众报案之受理、处置事项。 六、一级、二级指挥所开设之协调、处理事项。 七、通报资料整理、检讨、分析、保管、报告之提报事项。 八、勤务警力之指挥调度及勤务管制事宜。 九、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业务事项。 第 15 条 保安警察队职掌如下: 一、安检勤 (业) 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港口初期应变演习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查获非法出入境人员、械弹、毒品等案件之协调处理、督导事项。 四、港口治安维护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港口进口货柜联合安全检查工作规划、督导事项。 六、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及澳门居民利用两岸交流来台涉及警察事务之业务事项。 七、执行高雄港务局所辖之治安秩序维护及协助灾害危难抢救事项。 八、警用装备器材之使用、保管、维护事项。 九、协助处理违反港务法令有关事项。 十、其他有关警察勤务执行及安检警察业务事项。 第 16 条 分驻 (派出) 所职掌如下: 一、执行高雄港务局所辖之治安秩序维护及协助灾害危难抢救事项。 二、警用装备器材之使用、保管、维护事项。 三、协助处理违反港务法令有关事项。 四、其他有关警察勤 (业) 务执行事项。 第 17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考核。 二、本局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本局法令规章之制 (订) 定、修正、废止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 五、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六、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七、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 八、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九、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 十、其他有关本局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18 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局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指导事项。 四、各种会议之主持、参加事项。 五、本局重大决策及计划方案之研议事项。 六、局长交办事项。 第 19 条 课、室、中心主管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任务之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依照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五、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20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1 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以副局长、督察长、各课、室、中心及直属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22 条 本局文书处理、财务管理、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之。 第 23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