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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餐旅服务总所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交通部台湾铁路管路理局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所设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业务课:业务计划、改进、督导、考核、品质检查及成本查定等事项。 二供应课:委销、签约、审核、仓储、调配等事项。 三总务室:文书、事务、出纳、产业、保管、福利及其他不属各课之事项。 第 3 条 本局餐旅服务总所 (以下简称本所) 置总经理一人,承局长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协理二人,襄理之。 第 4 条 本所各课各置课长一人,总务室置主任一人,并置专员一人、稽查、帮工程司、主任课员、课员、事务员、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5 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并置主任课员、课员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并置帐务检查员、主任课员、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并置主任课员、司事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8 条 本所为办理餐旅观光事项,得设下列各单位: 一车勤服务部并设高雄、花莲、板桥分部。 二台北、台中、嘉义、高雄等四餐厅。 三福隆浴场。 第 9 条 本所车勤服务部及各餐厅各置经理一人,车勤服务部置副经理一人,各分部各置主任一人,浴场置主任一人、车勤服务部设劳工安全卫生室,并置主任一人,各餐厅各置劳工安全卫生主任,并置主任事务员、劳工安全管理师 (兼任)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 (兼任) 、事务员、司事、餐厅领班等各若干人,其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0 条 本所车勤服务部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11 条 本所车勤服务部置会计员一人,各餐厅各置会计员一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2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另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上一级机关备查。 第 14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餐旅服务总所暂行编制表 (核定本) ┌──┬──────────┬───────┬────────┐ │单位│职称│员额│备注│ ├──┼──────────┼───────┼────────┤ │总所│总经理│一││ │├──────────┼───────┼────────┤ ││协理│一││ │├──────────┼───────┼────────┤ ││课长│二││ │├──────────┼───────┼────────┤ ││室主任│一│总务室│ │├──────────┼───────┼────────┤ ││专员│一││ │├──────────┼───────┼────────┤ ││稽查│一││ │├──────────┼───────┼────────┤ ││主任课员│八││ │├──────────┼───────┼────────┤ ││课员│五││ │├──┬───────┼───────┼────────┤ ││佐级│业务类│八││ │├──┼───────┼───────┼────────┤ ││士级│业务类│三││ │├──┼───────┼───────┼────────┤ ││人事│人事室主任│一│以下人事人员│ ││室├───────┼───────┼────────┤ │││主任课员│二││ ││├───────┼───────┼────────┤ │││课员│一││ │├──┼───────┼───────┼────────┤ ││会计│会计主任│一│以下会计人员│ ││室├───────┼───────┼────────┤ │││帐务检查员│二││ ││├───────┼───────┼────────┤ │││主任课员│三││ ││├───────┼───────┼────────┤ │││课员│一││ ││├───────┼───────┼────────┤ │││司事│一││ │├──┼───────┼───────┼────────┤ ││政风│主任│一│以下政风人员│ ││├───────┼───────┼────────┤ │││主任课员│二││ ├──┼──┴───────┼───────┼────────┤ │各部│经理│五││ │厅场├──────────┼───────┼────────┤ ││副经理│一││ │├──────────┼───────┼────────┤ ││主任│三│分部│ │├──────────┼───────┼────────┤ ││主任事务员│二││ │├──────────┼───────┼────────┤ ││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一 (四) ││ │├──────────┼───────┼────────┤ ││劳工安全管理师│ (一) ││ │├──────────┼───────┼────────┤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 (一) ││ │├──┬───────┼───────┼────────┤ ││佐级│业务类│八││ │├──┼───────┼───────┼────────┤ ││士级│业务类│七││ │├──┴───────┼───────┼────────┤ ││人事管理员│一││ │├──────────┼───────┼────────┤ ││会计员│五││ │├──────────┼───────┼────────┤ ││合计│七九 (六) ││ └──┴──────────┴───────┴────────┘ 附注:一本编制表中人事、会计、政风单位之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二”,“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 之三”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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