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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教科用书审定费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申请审定职业学校教科用书,或于审定执照有效期间申请修订者,应依下 列费额向征收机关一次缴清审定费: 一、申请审定:每册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二、申请修订:每册新台币七千五百元。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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