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申请审定职业学校教科用书,或于审定执照有效期间申请修订者,应依下 列费额向征收机关一次缴清审定费: 一、申请审定:每册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二、申请修订:每册新台币七千五百元。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申请审定职业学校教科用书,或于审定执照有效期间申请修订者,应依下 列费额向征收机关一次缴清审定费: 一、申请审定:每册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二、申请修订:每册新台币七千五百元。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