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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则依法院组织法第八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法庭席位依诉讼程序之不同,分为下列四种: 一、民事法庭席位。 二、刑事法庭席位。 三、少年刑事法庭席位。 四、少年保护法庭席位。 前项法庭席位之布置,如附图一、二、三、四。 其他专业法庭、简易法庭、临时法庭、最高法院之法庭席位布置,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 3 条 前条第一项之法庭,除少年保护法庭外,以栏杆区分为审判活动区、旁听区,并于栏杆中间或两端设活动门。 第 4 条 审判活动区除法官席地板离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余席位均置于地面,无高度。 法官席正前右、左两侧下方,分置书记官席、通译席,均面向旁听区。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民事法庭、刑事法庭,于法官席左侧,置调办事候补法官席。 依民事、刑事或少年刑事诉讼之规定,除分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席、检察官席、辩护人席、被告及辅佐人席、自诉人及代理人席、少年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席、辅佐人席、少年调查官席与被害人、告诉人及代理人席、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席外,另设应讯台。 各法院得视法庭空间大小及案件需要,酌增席位。 第 5 条 民事法庭之庭务员及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之法警,开庭时站立于栏杆两侧,受审判长或书记官之指挥,执行法庭勤务,不另设席。 第 6 条 旁听区置学习司法官席、学习律师、记者席,并得视法庭空间大小增减旁听席座椅。 旁听区出入口之门上,得视需要设计探视窗。 第 7 条 少年保护法庭之席位,应用椭圆型或长方型会议桌布置,以亲和、教化与辅导之方法,取代严肃之审判气氛。 第 8 条 法官、检察官及书记官由法庭后侧门进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应与其他诉讼关系人分开,其设计由各法院依实际情形酌定之。 第 9 条 法庭天花板及四周墙壁宜漆乳白色,以显轩敞庄严之气氛。桌椅褐色或原木色。职称名牌,木质,置于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胶类板片标示,粘着于座椅等适当位置。 法官席桌面设置法槌,供法官使用。 第 10 条 录音、录影及其他电子器材,应加固定,其附属线路应敷设地下,力求整洁。 第 11 条 为调整法庭席位布置,司法院于修正本规则前,得先行指定法院试办,以进行实证评估。 前项试办期间,不得逾一年。 第 12 条 本规则除另订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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