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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绩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程依公务人员考绩法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考绩委员会委员之任期一年。 考绩委员会置委员五人至二十一人,除本机关人事主管人员为当然委员及第三项所规定之票选人员外,余由机关首长就本机关人员中指定之,并指定一人为主席。 前项委员,每满三人应有一人由本机关人员票选产生之。 前项票选,应采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法行之。但各机关情形特殊者,得采分组、间接、通讯等票选方式行之。 第 3 条 考绩委员会职掌如左: 一本机关职员及直属机关首长年终考绩〔成〕、另予考绩〔成〕、专案考绩〔成〕及平时考核之奖惩之初核或核议事项。 二其他有关考绩〔成〕之核议事项及本机关长官交议考绩〔成〕事项。 第 4 条 考绩委员会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考绩委员会对于考绩及平时考核之奖惩案件有疑义时,得调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并得通知受考人、有关人员或其单位主管到会备询,询毕退席。 第 5 条 考绩委员会开会时,应由主席将考绩清册、考绩表及有关资料交各出席委员互相审阅,核议分数,并提付表决,填入考绩表,由主席签名盖章后,报请本机关长官覆核。 第 6 条 考绩委员会之会议纪录,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会议次别、日期及地点。 二出席委员姓名。 三主席及纪录人员姓名。 四受考人数及其姓名、职务、官职等级及俸 (薪) 点。 五备询人姓名及询答要点。 六决议事项。 七考绩清册等其他附件名称及数量。 第 7 条 考绩委员会委员、与会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务人员考绩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并对考绩结果在核定发布前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对涉及本身之考绩事项应行回避。 第 8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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