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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苏司通[2003]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司法局:
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在即,为了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使之成为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和最权威、最规范、最严格、最廉洁的国家考试,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加强对国家司法考试进行监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家司法考试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统一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公正和高效,维护法制的权威和统一,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的客观需要。国家司法考试不是一种单纯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而是国家的考试,是法律授权实施的考试。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新的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大局和发展,直接影响司法行政部门的形象和威信。去年,外省市曾发生过因为失察而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各市司法局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全面落实好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充分认识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监察机构依照司法部的规定开展监察工作。 二、 监察部门要严格履行对国家司法考试的监督职能。根据司法部的规定,监察人员列席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监督检查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受理对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在考试期间,监察人员可进行现场监督。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严格落实这些规定。同时,还要主动向单位党组(委)汇报对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设想和方案,认真抓好考试期间试卷的运送、存放、开启、考试封卷各个环节的监察工作,确保全省司法考试考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三个“一丝不苟”和司法行政人员参加监考应把握的“四条原则”的工作要求以及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三、 切实加强对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各市司法局对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考试职能机构人员的教育与管理要着眼于靠前安排,超前防范。要通过组织学习,加强培训,完善制度,加强领导等举措,认真落实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以及《江苏省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等各项规定,特别是做好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保证国家司法考试期间信息渠道的畅通,重要信息一定要及时、如实上报。要严防失密、泄密、徇私舞弊和其他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有关纪律的现象发生。要通过向社会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等举措,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当地法院、检察院的支持和监督。对国家司法考试的举报投诉要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回复,不可敷衍塞责,不了了之。要通过强化对国家司法考试过程的监察,确保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四、严肃认真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在组织司法考试过程中,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人员有违纪违法的,各级监察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严肃查处,及时作出监察建议和意见,如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除追究当事人、主管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照《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年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有关内容,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系统外部人员违纪违法的,要按照工作分工和权限,配合、监督有关部门检查处理,以严肃国家司法考试各项纪律规定的落实,保证我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凡涉嫌违反国家司法考试纪律规定并通过调查基本属实的,要及时报省厅纪委和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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