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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往设限地区纺织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办法依贸易法第十五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输往进口设限国家或地区 (以下简称设限地区) 之纺织品,其电子签证之管理,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 (以下简称贸易局) 或其委讬办理签证之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 为之。 第 3 条 适用本办法之厂商,以纺织品出口配额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者为限。 前项厂商申请输往设限地区纺织品电子签证前,应向贸易局或签证机构办妥资讯网路使用申请手续。 第 4 条 本办法电子签证之适用范围为输往设限地区纺织品输出许可证及其相关出口配额证明文件之申请、修改及注销作业。 第 5 条 厂商以电脑连线或电子资料传输方式办理输往设限地区纺织品电子签证,应使用贸易局或签证机构设计之电子签证应用软体系统,并依规定之电子签证格式制作电子签证资料传输贸易局或签证机构。 前项电子签证格式及其制作方式,由贸易局或签证机构公告之。 第 6 条 厂商输往设限地区纺织品电子签证申请案件,经贸易局或签证机构电脑档案予以记录后,视为已送达。 厂商得经由网路查询其申请案件之处理状况。 第 7 条 电子签证作业因网路系统故障时,改以一般书面方式办理。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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