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医疗保险和有关地区性补贴等工作,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丽江市贯彻实施<云南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七日
丽江市贯彻实施《云南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十三个部门联发的《云南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云转联[20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医疗保险和有关地区性补贴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和机构编制
(一)为了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对省里下达我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照计划安排工作的转业干部的安置办法,实行分级安置分级管理。一是配偶在市直单位工作或中央、省属驻丽江市级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市人事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直接管理。二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现古城区属地辖区入伍或配偶在现古城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以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工作但户口隶属古城区管理的,由古城区人事局负责接收管理。三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现玉龙县、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县入伍的,或配偶在其四县工作,如配偶无工作,配偶户口在其四县的,分别由四县人事局按其中一个条件负责接收管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配偶在中央省属单位驻四县一区单位工作的,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配偶所在单位属地区、县人事局负责接收管理。
(二)工作职责和机构编制。市人事局军转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退役金的统计、编报、发放及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同时负责市直片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及政治、福利等生活待遇的协调落实。四县一区人事局负责本辖区内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及政策性政治生活、福利生活等待遇的具体协调落实。
在市人事局设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按实际情况核定编制1-2名。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任务较重的区县,要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机构,相应增加人员编制。未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机构的区县,人事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和有关地区性补贴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和管理。我市从2001年1月起已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新的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和管理办法,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安置后,参加本人所安置市、区、县片的医疗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和管理服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医保现行政策规定,暂按退役金金额的2%缴纳,于当年元月底前由本人一次性分别缴给本人所在市、区、县军转安置办或自主择业军转管理中心后交医保中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按我市人均90元的规定缴纳。其中个人交纳30元,国家承担60元,个人交纳部分于每年元月底前由本人一次性交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中心后缴医保中心,国家承担部分由本人所在市、区、县各级财政统配,并于年初一次性拨付医保中心。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统筹单位缴纳部分,由市、区、县人事局的自主择业管理中心或军转安置机构按本人退役金总额的11%测算(含工伤生育医保费1%,公务员医保补助4%),于接收安置当年10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接收安置当年的12月底前一次性拨付给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确保翌年1月1日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国家政策在安置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所在的市、区、县实行住房补贴后,按政策享受所在区、县同级公务员的住房补贴,并根据安置地政府住房补贴政策规定,在不重复计发住房补贴的前提下,按照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从批准转业安置的翌年1月1日起计算住房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机构测算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时核拨。
(三)实行取暖补助的区、县,可按在职人员同等政策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发放取暖补助费,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测算后报同级财政局核拨发放。
按国家政策明文规定的以上各类地方性补贴,每年由负责接收安置的市、区、县人事局军转及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当年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测算报同级财政局后,由市、区、县财政局分别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所需配套经费问题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云南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云转联〔2001〕3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工作需要和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配套经费列入预算,并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拨给管理服务机构。此项经费主要用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再就业培训、召开会议、慰问活动及组织生活活动等相关工作开支。
驻丽部队要在人、财、物方面积极配合地方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助解决和处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及组织活动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落户时,市、区、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要及时正确指导引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要按军队或原地党组织开具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程序,逐级把自己的党组织关系按时接转到按政策落户的乡(镇)街道居委会党支部、社区党支部,按时参加党组织生活,其乡(镇)街道党组织要及时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开展组织生活,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进行社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较集中的地方,可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协调下,经属地党委批准成立党支部,支部书记可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中选举产生,并经上一级党委批准,按组织制度、组织程序任免。建立正常的组织生活制度,凡是上级党委要求学习的文件,要参照我市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传达学习。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在政治上随时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修养,自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当地机关党委的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党费。
五、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违背和拖延时间不按政策办事,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丽江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