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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情报搜研绩效评鉴及奖励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家情报工作法 (以下称本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之情报机关及第三条第二项所称之视同情报机关 (以下简称情报机关) 之有关国家情报资讯搜研事项。 第 3 条 主管机关应设置评鉴委员会,负责审议情报机关绩效评鉴及奖励有关事项。 前项委员会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机关业管副局长兼任之;评鉴委员由主管机关及情报机关业务主管兼任之。 第 4 条 评鉴委员会每年一月及七月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前项委员会议有关绩效评鉴及奖励议案,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之。 主管机关业管单位应于评鉴委员会议召开前,汇整各情报机关绩效评鉴报告及奖励建议报告,提请评鉴委员会审议。 第 5 条 情报机关之绩效评鉴项目权重: 一、情报价值占百分之七十。 二、情搜要项回覆情形占百分之三十。 前项评鉴权重,得由主管机关适时调整之。 第 6 条 主管机关对情报机关汇送之情报资讯应依其关系国家安全或利益之程度、内容正确性、参考价值及搜报时效等,逐件评核适当之分数,并将每月评分结果于次月十日前通知情报机关。 第 7 条 主管机关对评鉴绩优之情报机关得发给工作奖励金,其奖励基准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前项工作奖励金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 第 8 条 情报机关搜获重大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情报资讯,致能防止或减少国家安全或利益危害之发生者,得由主管机关适时以个案方式办理奖励。 前项已办理奖励之个案,不并列定期评鉴之绩效。但应列入各该情报机关之绩效评鉴报告。 第 9 条 主管机关对表现绩优之情报人员,得由情报机关推荐,经评鉴委员会决议,依法授予情报专业奖章或建议其隶属之机关给予行政奖励。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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