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落实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加强国民卫生保健、照顾弱势族群之医疗照护,提供国民健康照护保障,特设置健康照护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下设医疗发展基金、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药害救济基金、菸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及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五个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 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医疗发展基金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收入。 四药害救济基金收入。 五菸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收入。 六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收入。 七其他有关收入。 前项第五款所定菸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之来源,为依菸酒税法规定稽征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于菸害防制及卫生保健之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医疗发展基金支出。 二、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支出。 三、药害救济基金支出。 四、菸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支出。 五、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支出。 六、管理及总务支出。 七、其他有关支出。 前项第四款所定之菸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补助直辖市及县 (市) 主管机关办理菸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工作之费用。 二、办理菸害防制宣导教育、戒菸教育谘询服务、监测菸品成分、稽查取缔及研究调查支出。 三、扩大办理中老年病防治、癌症防治、法定传染病防治、社区健康、卫生教育、妇幼卫生、优生保健、儿童及青少年保健等卫生保健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健康照护基金管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署署长兼任之;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长兼任之;其余委员,由本署就本署人员、有关机关、团体代表及学者、专家聘兼之。 本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并得邀请有关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 7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组长三人至七人,组员若干人,均由本署及所属机关 (构) 就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8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四关于下设各基金报本署重大业务案件之核定或核转。 五关于下设各基金间财务调度之核定或核转。 六关于下设各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核转。 七关于下设各基金之监督及考核。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 9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决算编造、会计事务处理及国库事务处理,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国库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1 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