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阅览服务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之。 第 2 条 本馆补发借阅证计收工本费新台币壹百元。 第 3 条 本馆复印各种资料收费数额如下: 一、复印微缩资料每张新台币五元。 二、列印电脑光碟资料每张新台币三元。 第 4 条 本馆配合馆际合作组织提供书刊互借、复印及传真等服务,收费数额如下: 一、一般图书外借每册新台币壹百元。 二、复印资料每张新台币六元并加收服务费新台币二十元,邮资另计。 三、传真视为急件优先处理,大台北地区每张新台币六元,其他地区每张新台币十五元,另加收新台币三十元服务费。 第 5 条 本办法之收费基准,应视物价、市场行情变动或成本变动,适时检讨修正。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