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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财综[2003]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文化厅: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市场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批准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时,可以收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期限暂定为三年。 七、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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