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警务科、海务科、船务科、后勤科、训练科、国际科、秘书室、督察室、海洋资讯调查中心、勤务指挥中心、人事室及会计室,分别掌理本局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本局设刑事警察队、直属船队,分别掌理其应办事项。 第 4 条 警务科职掌如下: 一各级队之警力调配及辖分划分事项。 二警备、警卫、警戒及其他勤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各项勤务法令疑义之解释事项。 四各项应勤簿册之规划设计事项。 五机动警力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六海上聚众活动之处理事项。 七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八走私、偷渡、偷运械弹、毒品等案件防处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九安检工作执行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一○安检警力、装备需求之建议事项。 一一限制入出境对象之防制及联系事项。 一二民防工作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一三保防工作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一四保防教育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一五安全防护、保密措施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一六员警 (工) 生及新进人员身家调查工作事项。 一七社会治安调查资料之搜集、处理及考核事项。 一八安检、社会谘询布置搜集、策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九其他有关警务业务事项。 第 5 条 海务科职掌如下: 一协助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维护事项。 二协助海上船舶部撞搜证及其他海上纠纷之搜证、处理事项。 三协助海难船舶与人员之搜索、救助及紧急医疗救护事项。 四协助海洋灾害之救护事项。 五协助渔业权及渔业秩序之维护事项。 六协助海洋环境保护及保育事项。 七协助海洋气象科学调查研究事项。 八其他有关海务业务事项。 第 6 条 船务科职掌如下: 一船艇建造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二船艇管理与维修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船艇定保、岁修、海损、航修、一、二级自力维保之规划、执行及考核事项。 四船舶、航仪研究发展、通信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五通信设备及其维修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无线电通讯系统频率、诸元之申请、律定与通讯纪律之规划、执行及督考事项。 七其他有关船务业事项。 第 7 条 后勤科职掌如下: 一财产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二营缮工程之规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三办公厅 (舍) 之分配、管理、维修及保险事项。 四租借房地、港湾、码头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五车辆之购置、管理、维修与调度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船艇、通讯设备与刑事器材之采购及其维修招标事项。 七油料之筹补、分配及报销作业事项。 八武器、弹药配赋、保养检查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服装之筹制、配发及管理事项。 一○驾驶之雇用、调派及考核事项。 一一各项办公设备与应勤装备之采购、保管及配发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后勤业务事项。 第 8 条 训练科职掌如下: 一常年训练之规划、执行及考核事项。 二员警精神教育之规划及督导办理事项。 三案例教育之搜集、编撰及督导实施事项。 四员警心理辅导、谘商及晤谈事项。 五员警海事与安检专业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水上警察专业课程之规划、教材之审核等事项。 七员警出国进修考察之计划、遴选及审核事项。 八教育训练之各项教学设施规划及管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水上警察教育训练业务事项。 第 9 条 国际科职掌如下: 一涉外案件查处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二与他国海上执法机关或相关机关联系及合作事项。 三海域执法相关法规适用疑义之研究处理。 四其他有关外事事项。 第 10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庶务及出纳事项。 二事务性与各项消耗性物品之采购、管理及维修事项。 三水、电及电话费用核销事项。 四工友与技工之雇用、派遣、考核及管理事项。 五集会、办公处所之管理事项。 六年度施政计划与业务计划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 七各项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业务督考及管制事项。 九公文检核、档案管理、文书收发、缮校处理之督导事项。 一○业务通报之编发事项。 一一机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一二局务会报之召开及记录事项。 一三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项。 一四主官交接业务之综合汇整及陈报事项。 一五政令宣导、政绩报导事项。 一六综合性业务资料与史科之搜集、整理及运用事项。 一七新闻处理及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 一八推行为民服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九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二○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 第 11 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勤 (业) 务督导之规划、执行及考核事项。 二维护风纪之规划、督导、考核及警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三荣誉团结委员会与员警座谈会业务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四特种勤务与警卫任务之联系、规划及督导事项。 五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员警考核评鉴之执行及督导事项。 七监标、监验案件之会办事项。 八员警生活辅导之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员警申诉案件之移办及汇整事项。 一○内部管理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一模范警察及模范母亲等楷模之甄选及表扬事项。 一二员工因公伤亡、残疾之慰问及急难济助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督察工作事项。 第 12 条 海洋资讯调查中心职掌如下: 一资讯业务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二海洋资讯搜集、推广事项。 三国内 (外) 海洋安全交流宣导及设立服务中心等事项。 四巡逻海域内危安与障碍状况之处理及通报事项。 五其他有关海洋知识、资讯业务事项。 第 13 条 勤务指挥中心之职掌如下: 一治安状况之掌握、处置、指挥及管制事项。 二紧急命令之传达、治安事件之联系及治安情报查报事项。 三奉令调度警力、指挥、支援及紧急事件之处置事项。 四勤务之指挥、管制及调度事项。 五执行海上勤务之协调联系事项。 六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业务事项。 第 14 条 人事室之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拟议事项。 二任免、迁调及申请复用拟议事项。 三铨审案件之查催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之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警察奖章、服务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及核办 (转) 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及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退休员警与遗眷之照护及慰问事项。 九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一○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一二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三员警出国案件之核转事项。 一四员警申请后后军人尽后 (逐次) 召集之核转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5 条 会计室之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 (概) 算之筹编事项。 二分配预算及修改分配预算事项。 三预算科目流用、计划预算变更、追加 (减) 预算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预算之执行及原始凭证之审核事项。 五记帐凭证之编制、会计帐簿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六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销毁事项。 七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八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九 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会计制度设计及修订之拟议、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建议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与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及验收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公款支付时限案件、财务管理及库存现金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及财物管理之内部审核事项。 一四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五统计资料之调查、搜集、整理、审核、编制及分析等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主计业务事项。 第 16 条 刑事警察队职掌如下: 一预防犯罪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二协助侦查犯罪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司法警察与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处理业务之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四刑事鉴识业务之办理事项。 五犯罪纪录之搜集、汇整及运用等事项。 六涉外刑事案件之调查及处理事项。 七犯罪侦防与鉴识器材之规划、维护及管理事项。 八犯罪情报之布建、搜集、传递、运用及通讯监察之规划、督导、执行事项。 九其他有关刑事警察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等事项。 第 17 条 直属船队职掌如下: 一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海域与大陆礁层之巡逻执法、海难捞救及海洋资源生态维护事项。 二远洋渔业巡逻事项。 三其他特殊任务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第 18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其权责如下: 一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预算之审核、流用、追加 (减) 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四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迁调、奖惩事项。 八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九其他有关重要事务之决定或处理事项。 第 19 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局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局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 (理) 事项。 三重要局务之参与及拟议事项。 四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五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六计划方案及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七局长交办事项。 第 20 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指导本局各单位业务,并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重大局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六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21 条 技正、研究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长官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方案之设计审议事项。 三技术性及专门性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四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五长官交办事项。 第 22 条 科、室、中心主管、刑事警察队队长承局长、副局长之命,主任秘书之指导,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任务之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工作分配、监督、考核及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依照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五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23 条 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分配、监督、考核及勤务执行事项。 二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三队务之推行及改进事项。 四所属员警之管理及教育训练事项。 五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六上级交办事项。 第 24 条 副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行 (理) 事项。 三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5 条 分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及勤务执行事项。 二所属员警之管理、教育及训练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6 条 秘书、督察、刑事警察队副队长、直属船队副队长、股长、组长、督察员、科员、组员、技士、技佐、侦查员、小队长、警务佐、办事员、队员及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27 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的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召集,以副局长、主任秘书、各科、室、中心、队等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出 (列) 席。 各队得分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队长召集所属单位主管人员出席参加。 第 28 条 本局各业务单位得视业务需要召开会议,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29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30 条 本局文书管理、财务处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31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