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推广表演艺术活动及促进国际文化交流,特设置国立中正文化中心作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系依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营业循环基金,以教育部为主管机关,国立中正文化中心为管理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额度设定为新台币三十亿元。 第 5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各项演出节目门票等之劳务收入。 三有关表演艺术文物及纪念品等销售收入。 四场地租金收入。 五地下停车场停车费收入。 六捐赠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关收入。 第 6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推展表演艺术活动支出。 二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支出。 三节目制作与演出支出。 四剧场工作研究发展支出。 五管理及总务支出。 六其他有关支出。 第 7 条 本基金应于国库设立专户保管。但应业务需要,经财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营银行。 第 8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0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在基金额度内,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1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国库。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