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2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者,得应公务人员初等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各类科考试。 第 3 条 本考试各类科之应试科目,依附表之规定办理。 第 4 条 本考试以笔试方式行之。 第 5 条 应考人报名本考试,应缴下列费件,并以通讯方式为之: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四、报名费。 前项报名方式兼采网路报名时,其应缴费件之方式,载明于本考试应考须知及考选部国家考试报名网站。 第 6 条 本考试总成绩之计算,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前项考试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总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7 条 本考试配合任用需求,按各类科需用名额决定正额录取人数,并得视考试成绩增列增额录取人数。 前项录取标准,应经典 (主) 试委员会决议之。 第 8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请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发任用。 前项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取得同职组各职系之任用资格。 第 10 条 本考试组织主试委员会,必要时得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11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