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之。 第 2 条 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 (以下简称本馆) 执行场地设备管理、展示厅及电影 院门票等收入,应征收规费,其范围如下: 一、场地设备使用管理费。 二、展示厅及电影院门票费。 三、招标文件图说费。 四、其他费用收入。 第 3 条 本馆南馆场地设备、户外场地、临时展示厅提供使用,其使用时段及费用如附表一。 第 4 条 参观本馆展示厅、观赏大银幕电影院及多媒体世界,其费用如附表二。 第 5 条 采购案招标文件图说每份新台币一百元。但每份超过五十页者,每页纸本新台币二元。 第 6 条 申请人向本馆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资讯经核准者,应依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及其规定收费。 第 7 条 本标准之收费基准,应视物价、市场行情变动或成本变动,每三年至少应办理检讨乙次。 第 8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