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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北护理学院附设医院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国立台北护理学院为护理教育研究实习与医疗服务之需要,特设置附设医院作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系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营业循环基金,以国立台北护理学院为管理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各科医疗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各科医疗费用 (包括优待及免费在内) 。 二教学训练与研究发展费用。 三管理费用。 四其他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收入,应依国库法第九条规定,在当地国库代理机关开立专户存储。 第 7 条 本基金年度预算之编制悉依预算法有关附位预算之规定办理。 第 8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其收支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及年度决算之编送,依会计法、决算法与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除报奉核准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外,悉应解缴国库。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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