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 (以下简称职训局) 为办理就业服务等业务,设北基宜花金马区、桃竹苗区、中彰投区、云嘉南区及高屏澎东区就业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各中心) 。 第 3 条 各中心设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课:求职求才登记、职业介绍、职业交换、人力清结、就业机会联系、联合就业服务、就业后辅导、就业甄选 (代招代考) 、促进就业能力薄弱者就业、高中 (职) 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资讯服务、被资遣及关厂歇业后失业员工辅导、雇主申请聘雇外国人办理国内招募及失业认定等事项。 二第二课:雇主关系、雇主访问、雇主个案资料之建立与管理、就业服务宣导、技能检定及竞赛等事项。 三第三课:职业辅导、就业谘询、性向测验、就业训练、国中应届毕业生专案就业服务等事项。 四第四课:就业市场资料之搜集分析及发布、职业资料之搜集与分析及其他特殊人力调查等事项。 五行政室:研考、文书、出纳、庶务、财产管理、出纳、公共关系、一般行政及其他不属各课之事项。 第 4 条 各中心置主任一人,承职训局局长之命,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5 条 各中心置秘书、课长、专员、管理师、课员、办事员、书记。 第 6 条 各中心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各中心置会计员、课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9 条 各中心为配合业务区域劳动供需、经济发展及交通状况,得于人口密集及工业地区设就业服务站,人员由各中心调派。 第 10 条 各中心之业务地区,由职训局规定之。 第 11 条 各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中心订定,报职训局备查。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修正发布之条文及编制表,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