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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粤知协[2003]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对我省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有关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全额资助和代理费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我省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有关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明专利申请。 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国家或省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现阶段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申请人为个人的不在我局直接资助的范围内,个人申请人可根据所在市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市申请资助。 二、资助额度 符合资助范围的发明专利申请,我局按实际发生额给予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全额资助和1500元代理费资助。 三、受理部门 我局协调管理处负责受理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 四、申报人 符合资助范围的发明专利申请人作为申报人,申报人也可以委托本省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费用资助的有关事项。 五、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费用资助的委托书。 六、受理审批程序 申报人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向我局受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寄送申报人。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我局将资助款划拨到申请单位帐户。 附件:广东省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略)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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