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事业人员副长级、长级资位之取得,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升资甄审。 第 3 条 应副业务长、副技术长资位之甄审,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限: 一、交通事业高级业务员、高级技术员资位人员,任该资位或相当资位职务满五年,或满三年并具特种考试甲等考试及格资格,其考试类科与所拟任职务之性质相当,现叙薪级已达副长级资位最低薪级以上,最近三年考成 (绩) 二年列八十分 (甲等) 、一年列七十分 (乙等) 以上,操行优良者。 二、交通行政机关人员具高等考试或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相关类科及格或大学 (独立学院) 以上学校相关系所毕业,并符合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第三条第一款应简任升官等考试资格或已具简任官等任用资格,且最近三年考绩 (成) 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操行优良者。 三、一般行政机关人员具高等考试或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相关类科及格或大学 (独立学院) 以上学校相关系所毕业,并符合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第三条第一款应简任升官等考试资格或已具简任官等任用资格,且最近五年考绩 (成) 均列甲等,操行优良者。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依法令限制其任用资格或不得转调者,不得应副业务长、副技术长资位之甄审。 第 4 条 应业务长、技术长资位之甄审,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限: 一交通事业副业务长、副技术长资位人员,任该资位或相当资位职务满五年,或满三年并具特种考试甲等考试及格资格,其考试类科与所拟任职务之性质相当,现叙薪级已达长级资位最低薪级以上,最近三年考成 (绩) 二年列八十分 (甲等) 、一年列七十分 (乙等) 以上,操行优良者。 二交通行政机关人员任简任或具法定任用资格任相当简任职务满五年,并具高等考试或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相关类科及格或大学 (独立学院) 以上学校相关系所毕业,最近三年考绩 (成) 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操行优良者。 三一般行政机关人员任简任或具法定任用资格任相当简任职务满五年,并具高等考试或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相关类科及格或大学 (独立学院) 以上学校相关系所毕业,最近五年考绩 (成) 均列甲等,操行优良者。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相当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依法令限制其任用资格或不得转调者,不得应业务长、技术长资位之甄审。 第 5 条 升资甄审以工作、操行、学识、才能四项评分,各项分数合计满八十分者为合格,升资甄审评分表如附表一。 第 6 条 升资甄审程序如下: 一升资甄审每年办理一次,于事业机构有副长级以上资位职务出缺可予派任时为之。但因业务之特殊需要,经报请交通部同意得办理临时升资甄审。 二各事业机构填具升资甄审评分表及名册报请各该事业总机构升资甄审委员会初审,其未设有总机构者,由各该事业机构升资甄审委员会初审,交通部升资甄审委员会复审。 三交通行政机关人员及一般行政机关人员应资位之甄审,由用人事业机构函请现职服务机关填具升资甄审评分表,迳报交通部升资甄审委员会办理,不受初审之限制。 前项升资甄审名册如附表二。 升资甄审委员会之组织另定之。 第 7 条 升资甄审合格人员,由交通部检具升资甄审评分表及名册,送请铨叙部核定登记,并转送考选部备查。 第 8 条 交通事业经核定升资人员,除当年一月一日未占拟升任资位之职务职缺者,仍依实际到职日改叙外,余均自报请升资甄审当年一月一日起,按原叙薪级改叙晋升资位之薪级。 交通行政机关人员及一般行政机关人员经资位甄审合格取得资位者,自到职之日起,改叙拟任职务资位之最低薪级,曾任与该资位等级相当之服务成绩优良年资,得分别适用或准用交通事业人员与交通行政人员相互转任资格及年资提叙办法规定提叙薪级。 交通行政机关人员及一般行政机关人员已转任为交通事业人员,于转任之当年度以交通事业人员办理升资甄审合格者,经升资甄审核定登记后,自改派之日起,按原叙薪级改叙晋升资位之薪级。但其另符合交通行政机关人员或一般行政机关人员参加升资甄审资格条件者,得自转任之日起,依前项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第 10 条 前条核定升资人员,自呈请升资甄审之月份起,改叙晋升资位之最低薪级,原叙薪级高于晋升资位最低级时,按其原薪晋叙一级。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