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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中小学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点学校教师主任校长聘任遴选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办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原住民族中小学、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点学校教师之聘任,除依法令分发外,应本公平、公正、公开之原则办理甄选,并优先遴聘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师;甄选时得就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酌予加分。但以不超过个人总成绩百分之十为限。 前项甄选成绩相同时,应按各该原住民族籍学生占原住民族中小学、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点学校全体学生比率,依下列优先顺序聘任: 一、各该族籍教师。 二、其他原住民籍教师。 三、非原住民籍教师。 第 3 条 原住民族中小学及原住民重点学校校长于聘任主任时,应优先就现职教师中兼具原住民族身分及主任资格者聘兼之;其聘任之顺序,准用前条第二项规定。 第 4 条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公立中小学校长遴选时,其中原住民族中小学及原住民重点学校校长,应优先就校长候选人中具原住民族身分者遴选担任之。 第 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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