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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字[2003]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物价局: 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一年多,对于促进我省专利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反映良好。为此,经研究决定,将《关于调整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经函字[2001]19号)的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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