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加强人事工作制度化建设,强化政府人事部门监督保障职能,及时公正处理人事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事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39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现通知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一)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共14人组成。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州人事局局长、副局长及州党委组织部、州法院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州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州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和法律工作者担任(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二)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人事局,对外正式挂牌,负责人事争议仲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聘任专、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制定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工作制度; (四)监督人事争议裁决的执行。 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承办处理人事争议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承办组建仲裁庭; (三)负责人事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政策咨询; (四)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等; (五)负责人事合同的鉴证; (六)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指导监督各县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八)按规定收取、管理仲裁费。 四、各县市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治区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尽快组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并开展工作。 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杨玉军(州党委常委、副州长) 副主任:朱玛汗(州人事局局长) 李连生(州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歌平(州人事局副局长) 柴佤(州法院政治部主任) 委员:宋德华(州财政局副局长) 张卓正(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 努尔江(州监察局副局长) 苗永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霍加别尔地(州司法局副局长) 阿不都热依木(州总工会副主席) 马世荣(州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人员待定(州人事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罗贤金(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歌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