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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秘[2003]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国有资产阶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行为,如实反映本市国有资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报告内容)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条(统计对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按照隶属关系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统计对象包括: (一)属于本市地方政府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二)本市地方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 (三)本市地方各级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四)其他需要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统计隶属关系) 国有资产统计隶属关系包括: (一)通过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向其出资人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 (二)具有经费拨付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其经费拨出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三)对于没有本条第(一)、(二)项关系的企业(单位)所举办、挂靠、委托监管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单位)向行政隶属的主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格式,建立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信息资料库; (二)组织本市国有资产统计,包括各项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检查、分析和评价; (三)管理本市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的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四)指导、监督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国有资产统计评价工作。 第六条(统计汇总单位) 由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统计范围内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报告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核实、上报。 第七条(统计报告责任人)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责任人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责任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统计报表分类)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分为经营性资产类和非经营性资产类。经营性资产类分为企业类、金融企业类、保险企业类和境外企业类;非经营性资产类分为行政事业单位类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类。 第九条(统计报表内容)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内容包括: (一) 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 企业(单位)的财务信息; (三) 企业(单位)的资产经营情况; (四)企业(单位)的经济统计信息。 第十条(经营情况报告) 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是占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企业向出资者披露本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在一个经营期间运营情况的报告书。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经营成果; (二)企业资产的处置、收益分配等情况; (三)资产经营中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十一条(使用情况报告) 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报送的该年度内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说明书。其内容包括: (一)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管理情况; (三)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统计报告期别)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依据编报时间分为年度资产统计报表、月度资产统计报表和不定期资产统计调查报表。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为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报表编报方式)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由基层企业(单位)填报,采取逐户填报、逐户录入并自下而上按照统计隶属关系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 为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在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在月度统计、不定期统计调查中可以使用抽样统计、趋势判断等方法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报表汇总方式)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汇总采取合并汇总和叠加汇总方式。 第十五条(报告编报方式)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由基层的企业(单位)逐户编写,并按照统计隶属关系上报。 第十六条(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报送方式) 对于暂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改革后主管部门撤销合并的企业(单位)经与市国资委协商后确定报送方式。 第十七条(区、县报送) 各区县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统计数据汇总和分析) 市国资委对上报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形成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和汇总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报送期限)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填报、汇总和上报。 第二十条(统计数据库) 各基层统计企业(单位)和统计汇总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数据库,做到数据信息的安全存储、方便查询。 第二十一条(统计分析) 各企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形成的数据和信息对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经营效益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运用分析评价结果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统计信息发布) 市国资委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市国有资产基本统计资料,并依照规定发布统计公报及其他各类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统计资料管理) 市国资委拥有统计范围的内国有资产汇总数据资料和企业(单位)基本数据资料的管理权。 各级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拥有统计隶属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汇总数据资料和企业(单位)基本数据资料的管理权。 第二十四条(保密管理) 国有资产数据资料密级范围、期限、管理、公布等事项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统计人员) 从事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执行资产统计任务所需的财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并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第二十六条(表彰) 市国资委对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取得重要成绩的集体或者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统计检查) 市国资委对各企业(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处罚) 对统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市国资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利用职权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按其意图修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资产统计报告、报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或者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五)未经认可或者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效力)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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