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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违章盐征购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3]2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新制定违章盐征购价格的请示》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违章盐征购价格的管理,确保违章盐征购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计委颁布《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现行国家和自治区的食盐出场(厂)价格水平,经研究,同意对执法部门查处移交给区盐业公司的违章盐,由区盐业公司按附表规定的征购价格征购。 以上规定自2003年8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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