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提高招商引资水平,推动自治州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凡州内外的各种组织、社会各界群众以及其他各界人士(国家公务人员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利用各种渠道,积极从外地为我州引荐资金、技术,在州内投资符合我州产业导向、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成功的,均可按此办法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引荐项目范围 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伊犁州实际需要的项目。 第四条下列资金不属本奖励办法之列: (一)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每年计划拨付的资金。 (三)由上级部门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 (四)经考核认定不宜奖励的资金。 第五条引荐成功标准(同时符合以下两条要求) (一)引荐资金按合同或协议如期到位 (二)引荐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三产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完成当年投资额。 第六条奖励标准(以到位资金为准) (一)按实际引进资金总额,最高不高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引荐州外无息或低息资金投向符合我州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按与其同期利息差额的10%奖励。 (三)引荐州外赠与资金的,按引资的5%奖励。 (四)以上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属商贸旅游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城郊种植业、生态农业、城市基础建设、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加奖原奖金额的20%。 (五)属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加奖原奖金额的30%。 (六)属于对本地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技术改造有重大作用的项目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加奖原奖金额的50%。 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四、五、六款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单项奖励。 第七条奖励程序 (一)申请阶段:由承办方出具引荐证明,引荐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符合条件的由招商引资工作部门发放《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书》。 (二)审查阶段:对引荐成功的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部门发放《招商引资奖励证明书》。 (三)实施阶段: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奖金渠道,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项目和奖金报政府批准后,招商引资工作部门办理奖金支付手续。 第八条附则 (一)本奖励办法实施后,凡我州以前有关文件或奖励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更为优惠的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 (二)本奖励办法由伊犁州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招商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