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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3]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效能监察方案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落实豫政办[2003]50号关于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暨省辖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03]120号)精神,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圆满完成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任务,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在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2003年8月31日前关闭、取缔、淘汰新乡市豫达水泥厂等14家污染企业和卫辉市稻香纸业公司等7家造纸企业草类制浆生产线;关闭、取缔、淘汰各县(市、区)政府清理出来的“十五小”、“新五小”、被关闭又死灰复燃的企业和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线和产品。2003年12月底前关闭所有石灰法、3.4万吨/年规模以下的碱法、亚铵法草类制浆生产线和所有2万吨/年以下规模的废纸造纸企业(包括2002年6月底前关闭制浆生产线后转产废纸造纸的企业)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效能监察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主管副县(市、区)长,市环保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各县(市、区)环保局局长,有关乡(镇)党、政一把手、主管副乡(镇)长,任务所涉及单位的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关闭、取缔、淘汰企业的法人代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 (三)完成任务情况,即:是否按照“凡属关闭、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和应关闭的造纸企业,要切实做到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注销执照。凡属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要一律予以拆除并就地销毁,禁止向其他地区转移。应关闭的制浆生产线,要填平蒸池、拆除蒸煮设备,变更营业执照。”标准关闭;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目标。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金相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宗怀川、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余湘生、市环保局副局长陈奇担任,成员有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赵华建、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张玉周、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科长李振军、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科级监察员晁文明。 五、检查验收方法 (一)2003年8月、11月,由市环保局、监察局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8月9日市政府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会议情况进行督查。 (二)2003年9月初、2004年元月初,市效能监察组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完成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任务目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检查验收、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以下处置:(一)根据《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之规定,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监察对象的奖惩材料交组织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层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责任要明确、具体,要落实到人,落实到各个环节。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以不同方式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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