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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公证行政申诉超过申诉期限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苏司法[200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连云港市司法局: 你局连司[2003]45号《关于行政申诉超过申诉期限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超过申诉期限的公证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公证处的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撤销或者责令变更公证书的决定。 此复。

二〇〇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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