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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房产局等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房产局

【发文字号】 大价发[2003]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物价局,监察局,房产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省物价局、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10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项目立项等相关文件,到市物价局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后,请将填写齐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报送市物价局。 三、市各有关收费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时,在出示《收费许可证》的同时,必须逐项填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中规定的内容,并开据统一的收费票据。不填写、不如实填写或项目不全的,均不得收费。对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填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开发企业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监察局 大连市房产局 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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