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困扰自治州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中小企业承贷能力弱、信用意识淡薄以及经营管理不善;另一方面,银行对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监管,致使控制信贷风险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加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授权辖区内各级农业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 一、授权农业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监管的原则 (一)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则; (二)有利于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三)有利于政府、银行、企业实现“三赢”的原则。 二、监管范围与对象 自治州辖区内与各级农业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 三、授权权限 在监管范围内,自治州辖区内各级农业银行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企业的生产调度会、经营分析会,应邀列席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对农业银行贷款及相关业务,根据需要进行“贷前、贷中、贷后”跟踪调查、检查和监控; (三)有权出据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整改通知单,责令企业纠正并限期整改; (四)有权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含有惩处意见的监管报告; (五)有权建议州人民政府对企业法人及企业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四、中小企业接受监管的具体条款 (一)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二)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对农业银行索要的企业长期、中期和短期发展规划以及未来三年的重大投资计划,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财务制度不健全,向农业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表、现金流量表(含已经中介机构审计)等资料的; (五)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不守信用企业黑名单的; (七)监管对象中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行为,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未书面通知农业银行的; (八)监管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主要管理者品行不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