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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邮政特快送汇业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3]2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邮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我区邮政特快送汇业务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桂邮函[2003]11号)悉。鉴于我局《关于我区邮政特快送汇业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字[2002]295号)试行期已满,根据一年来我区邮政特快送汇业务收费执行的情况,经研究,同意将桂价格字[2002]295号文规定的邮政特快送汇业务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执行标准,具体为:每单500元以下的收取5元,500元以上的按汇款额的1%收取,每单收费最高限额为30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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