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省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二00三年七月九日)
2002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省上下、军地双方的共同努力,国家下达我省的2631名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2296名,自主择业335名)和792名随迁家属子女的接收安置任务已圆满完成,整个工作进展顺利,各项安置政策得到较好落实,有力地支持了军队改革和国防建设,促进了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2003年,国家下达我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数为2839名,其中:计划分配2454名,自主择业385名,接收总数仍居全国第2位。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继续把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深入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突出计划分配师、团职转业干部安置重点,不断加大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力度,切实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具体意见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1.今年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条件、安置去向、分配办法、工作和职务安排、待遇、配偶和子女的安置、办理落户手续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非领导职数、增员计划、行政和事业编制等,均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维护中央安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真落实好各项安置政策,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好军队转业干部。
二、切实安置好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仍由党委、政府部门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进行安置,所有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党和国家机关要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完成安置计划。有困难的单位应先接收安置,以后在调整人员结构时统筹安排。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需要调整和充实人员的,尤其是中央下达给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专项编制,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行政单位编制尚未满员的,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编制满员的单位可带编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党政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
3.实施垂直管理的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继续采取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办法进行。省主管部门对各地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要给予支持,保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4.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多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增员计划或自然减员数的,要优先用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人员工资总额。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应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志愿,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其签订短期或中长期限的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不包括适应期。
5.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新建扩建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要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要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转业干部签订劳动合同,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给予2年适应期。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保护性措施,引导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特别是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
6.重点安排好计划分配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要继续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千方百计地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职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应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部分优秀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县(市、区)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职转业干部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鼓励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参加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厅(局)、处级领导干部的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7.对作战部队师、团级主官,在参加抗险救灾、抗击非典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和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自愿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在工作或职务安排上给予优先照顾。接收单位采取考试形式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应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会同当地人事、军转部门进行。
8.认真落实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照国发[1995]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到企业的,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力度
9.切实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核定发放工作。2001、2002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调整增加,以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91号)附表二所列相应职级的“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退役金计发比例,从2003年1月1日起增加退役金数额,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10.我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11.各地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继续按照国转联[2002]3号、苏办发[2002]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不允许发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费用拖欠和基本医疗保险应保未保问题。
12.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形式和服务方式,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流动性大,安置地与生活地、择业地分离的现象,采取符合安置地特点的相应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管理,严格档案的接转与存放,协调解决好有关问题。
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利用当地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相应的人才网,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择业创造条件。
1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和实际任务,进一步充实力量,从组织上保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日常管理模式,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所需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进一步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14.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纳入本地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今年我省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继续采取由省统一规划,条块结合,按行业、系统对口编班的办法进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培训要坚持以军队转业干部上岗所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培训时要增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培训的有关课程,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过渡的相应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在军转培训中还可增设计算机、法律、WTO知识等培训内容。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开展定向职业培训,提高择业竞争能力。在培训工作中,要选用优秀师资,使用统编教材,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培训经费按每人1100元的规定标准划拨,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助。
1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要积极承担和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任务,所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费的不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要发挥社会力量培训的作用,探索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教育体系。
五、切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工作
16.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规定执行。今年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各地为军队转业干部统建的住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减免有关税费。所建住房以微利或成本价格出售给军队转业干部,优先解决全迁户的住房。继续按照国转联[2001]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解决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要。
17.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9]100号)的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后勤部等5部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规定执行。
六、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
18.各地军转、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统筹规划,共同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各地要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
19.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随迁配偶、子女中符合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按国家和地方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基本养老、医疗及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七、做好在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
20.今年在宁部、省属单位仍采取“指令性计划、指令性安排”的分配办法,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编制下达2003年在宁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指令性计划。具体分配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汇总各接收单位用人需求情况,编制分配方案,经审定后,统一发出报到通知。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按照省里确定的安置计划和时间要求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八、切实加强军转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21.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等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好。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弘扬军队转业干部的奋斗与奉献精神,大力宣传军转干部和军转安置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进一步营造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良好社会环境。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和报到通知,应于今年9月中旬以前发出,安置工作于9月底基本结束,10月初开始进行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工作应同时进行,有特殊情况的,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批准,可提前办理报到手续,其随调随迁家属也同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