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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7月1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的议案。鉴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该条例规范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且与新出台的行政法规在概念表述上不一致,已无修改的必要,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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