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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自治州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州供销社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自治州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经体改委研究并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自治州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州供销社2003年7月17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供销社四届七次理事会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扎实推进我州供销社系统的产权制度改革。现结合自治州实际,就进一步深化自治州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治州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自治州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建设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社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确立投资主体和资本结构多元化、运营机制灵活、资源配置合理、经济效益最佳、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为目的,充分发挥供销社资产和市场优势,把握政策机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行开门办社、开门办企,为把供销企业真正建设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而努力。 (二)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供销社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向和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以产权为纽带,围绕产权进行改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2、坚持发展和效益的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紧紧围绕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增效、职工增收,合理调整企业结构和布局,实现社有资产合理配置,高效运行。 3、坚持多元化资本结构的原则,优化股权结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供销社职能转变和供销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重组。 4、坚持因社制宜、因企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要从各地实际出发,一社一改、一企一改、一企一策,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5、坚持依法改制、规范操作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改制政策,客观真实、公正合理、依法评估、处置社有资产,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灭失。 6、坚持社企分开的原则,顺利实现供销社职能由领导、管理、经营、监督向指导、协调、服务、监督转变,建立社有资本出资人制度。 二、转变供销合作社职能,建立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一)理顺供销社和所属企业的关系。根据社章规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供销社是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要通过建立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规范对社有企业的管理,对供销社控股企业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采取委派出资人代表和其他形式有效行使所有者职能,根据资本份额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形成管理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改制后供销社不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社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对投入的社有资本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不得损害所有者的权益。县市供销社也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社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形式。 (二)转变供销社职能。企业改制后,各级供销社要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对下级社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上来。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做好为“三农”服务工作,指导社属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发挥供销社的整体优势,为企业的发展争取法律政策、市场环境、提供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县市供销社在转变职能中特别要强化对基层社的指导、管理及服务,帮助基层社实现体制转换和各项业务的开拓。 (三)根据职能的转变,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精减供销社内设机构,压缩分流人员,控制经费开支。县社机关人员一般应控制在8-10人。 三、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转换基层社经营机制 (一)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直接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和实现为农服务宗旨的基本力量。基层社必须着眼于通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实施“三社一化组单体”(“三社”即基层社、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一化”即经营连锁化,“组单体”即组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单个经营实体),逐步形成由农民社员自愿联合、共同所有、民主管理、共同受益的组织体制和运营机制。基层社的资产属基层本社所有,决不允许平调。 (二)基层社要彻底转变观念,实行开放办社、开门办社,要积极吸纳其他经济组织和农民加入,以资本为纽带联合办社。大力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和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延伸和重构经营服务网络,解决农民产前、产中、产后和生活中的各类需要。 (三)加快调整基层社建制,对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小社、弱社、亏损社,要撤社留店、合并重组;改制中可组建中心社或实行一县一社,也可交由实力较强的企业托管、整合、重组;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丧失为农服务功能的基层社,可依照社章解散或依法破产,通过组织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重建基层社;也可以加强与社有企业的联合,利用社有企业经营和管理上的优势带动基层社的发展。 四、围绕资本多元化,深化社有企业改革 (一)对棉麻、农资、盐业、农业产业化龙头等企业和经济效益好的骨干企业要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应由供销社控股或相对控股。同时,有选择地吸收社会资本参股和鼓励供销社企业相互参股,并通过增资扩股、量配折售部分社有资产的办法提高职工持股比例,重构产权关系,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对其他创效潜力大的优质资产、政策性经营业务和优势业务也要进行重组,实行公司制改造,积极吸收职工和其他社会资本入股,供销社可相对控股;对无竞争优势、市场完全放开的企业,供销社可以参股,也可以由职工买断经营;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要果断实行破产、转让、拍卖、解散等办法放开搞活。 (二)要正确设制改制企业股权及股本结构。改制企业要依据《公司章程》分别设置社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职工个人股,供销社控股企业暂不设其他自然人股和社会法人股,这些股权经审核批复一年内一般不得变动,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一般一年为期),企业的股本再向社会开放,允许社会法人、社会自然人入股,形成开放办社、开放办企业的新格局。 供销社不折股及改制企业提留的离退休、内退职工费用、活动经费,属供销社所有,如要处置须经各级供销社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改制企业占用供销社的不折股,在占用期间内按5%缴纳资金占用费。股东之间的股本满一年可以流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供销社不折股可由股东出资购买,供销社可转让其股权,其职工购买的股份再不配股,否则,将逐年收回。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企业职工入股,职工可以以现金入股和用置换身份补偿金重新入股,视企业资产规模、效益高低、职工出资能力确定,一般为1-5万元,鼓励经营层持大股。为充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改制的积极性,根据供销社资产集体所有的性质和现有资产状况,可以从社有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按职工现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转配给职工,配股比例一般为1:1。如果社有资产比较少,也可低于这个比例,不入股者不予配股。职工名下的配股只享有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和转让继承权,调离或退休后收回社有。 五、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加快转换经营机制 (一)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改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改制企业要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运作方法,明确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和经营机构的职权职责。形成各负其责、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领导体制和管理约束机制。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要切实发挥权力机构的作用,确保各股东依法行使委派或更换出资人代表、重大决策、财产受益等出资人权利,对股东投入企业的资产和委派的出资人代表依法实行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协调好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董事会、监事会必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社有资本控股企业其董事长候选人由供销社提名,并由其委派财务总监,各公司会计由控股方委派。董事会、监事会选举结果必须向供销社报备。董事会要代表股东利益,认真履行重大事宜决策、选聘经营者、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奖惩的职责,切实发挥对公司经营的战略性指导作用,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督。监事会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职能到位。经营者要自觉树立对董事会负责的观念,认真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大胆行使对经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权。 (二)建立健全决策责任机制 企业的决策必须遵循合法、系统、科学、民主、效益等基本原则,特别要坚持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原则,要认真征询专家、专业人员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必须听取职工意见,征得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后方可定案实施,避免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有效控制决策风险。建立强有力的决策咨询和信息支持系统,提高信息的搜集、处理能力,注意发挥法律顾问和专家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强化决策前的论证、评估、策划职能。要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层次的权限,防止出现越权越位和无人负责、扯皮推诿的现象,确保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的不断提高。 股东会要在关系企业经营方向的重大决策上切实发挥积极作用,确保企业发展不偏离正确方向。凡涉及大的资产处置、分配方法、扩大资本、投资决策,都要通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要健全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议事机制,促使各位董事认真行使决策,董事会要按投资比例权数行使表决权。 经营班子要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积极用好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确保董事会决策的贯彻落实和有效实施,要建立和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决策责任。 (三)建立适应改制企业的新型分配关系 改制企业要改变传统的档案工资加奖金的工资分配制度。要积极探索实行以按劳分配和按资本要素分配并存的多种分配方式。建立以效益为基础,富有激励作用,具有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能力的动态分配机制。 根据改制企业具体情况,总体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扭亏增盈业绩挂钩,职工个人收入可与工作绩效、风险责任挂钩,可实行效益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成果贡献工资、计时计件工资等多种形式。做到企业工资水平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能升能降,职工个人工资根据其劳动贡献大小能高能低、以效益为主的分配办法。 企业在做好税前一次分配的同时,要做好企业的税后二次、三次分配,企业的投资分配,要按股本比例、投资比例分配,要高透明度的处理好分配关系。利润分配前首先确定国家的税收,然后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提取10%企业公积金,提取5%企业公益金,企业公积金只能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增加实收资本,按投资比例同时增加各股东股份。企业公益金只能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改制企业要严格地按照《两法》、《两则》建立财务制度做好分配工作。 要建立对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成员劳动报酬制衡机制。董事、监事的劳动报酬由股东会确定,经营层成员的劳动报酬由董事会确定。企业董事长(出资人代表)的报酬由出资人根据社有资本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制订经营者年薪工资,由股东会通过后实施。对收入分配的办法出台前,必须通过董事会、职工持股会讨论,并听取职代会及工会的意见。 企业要处理好资本积累与工资分配的关系,掌握好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的比例。考核的标准是社有资产、企业资产要保值增值,职工股份和收入要逐年增加。企业出现亏损,要按相应的出资比例减少股份。各企业都要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 六、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改制过程中,必须要摸清家底、清产核资,必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对社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资产价值,避免社有资产流失。 (二)在选择改制形式、职工安置、产权处置等问题上要有透明度,张榜公示,对补偿资金来源、标准的制定都要让职工了解清楚,增加改制企业的透明度,原则上实行“一企一改”、“一社一改”、“一企一制”。 (三)为了使改制企业轻装上阵,同时又能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医疗费用,在改制时,要从企业占用的社有净资产中提留出一部分,委托改制企业专项管理,在供销社监控下有效使用,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合理性开支。 (四)改制企业要做好财务清算工作,配股资本的构成要清晰。在配股过程中,除了有规定的经营者和法人代表、决策层可以大额配股(一般每人2万-10万)外,对其他职工必须一视同仁,离退休职工一律不得配股。 (五)对改制企业不能“一改了之”,要严格遵循《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整章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环境组织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需经供销社批准。 (六)职工身份置换后,要按照《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关系,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同时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 (七)在改制过程中,各级供销社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主抓改制,确定一名领导要专抓改制。对于在改制中平调基层社资产、产权不清晰、违背国家有关政策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要通过“回头看”等办法认真加以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要责成有关方面坚决查处。 (八)改制要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改制后要认真进行总结验收,新组建的企业要加强管理,做好整章建制工作,保证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以及企业章程健康运行。 七、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到位 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三农”服务的重要任务,是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工作的好坏、发展的快慢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历史上供销社为农村经济做了重大的贡献。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立足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助农增收这一大局,重视对供销社改制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在供销社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加快发展的关键时刻,更要以对“三农”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支持供销社的发展。各级党政要将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纳入当地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帮助供销社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为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切实把国家和自治区对供销社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论怎么改,供销社的性质不能变,利益不能侵犯,为“三农”服务的作用、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不能动摇。各级党委、政府对此要有足够认识和重视,要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多配置一些优惠政策。 (一)对于供销企业所使用的土地,在这次改制中要参照自治区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政策,将其土地资产留给企业安置职工和用于社有资本扩大再生产。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供销社系统职工坚决按有关政策纳入统筹范围。 (三)对于供销社系统的下岗职工要视同国企职工对待。 (四)民政部门对供销社系统困难职工要纳入“低保”管理。 (五)各级政府要在项目政策上、政策资金上以及招商引资中,对供销社企业要大力扶持。 (六)对于过去在城市、城镇建设中无偿拆除的供销社资产,各级政府要督促并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偿还计划,落实偿还措施,依法依规重新进行补偿。 (七)对于有的县市、乡镇和部门无偿调用和平调、占用的供销社及社属企业的资产、资金要限期归还。 (八)对于供销社内部人员长期占用和拖欠的资产及资金要在这次改制中通过冲抵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的办法予以追回。 (九)对于外单位人员拖欠供销社资产资金的要抓紧时间限期归还,并保留追逐权,有关方面要予以积极配合。 (十)对于超标准配股和超政策范围配股及作假帐逃废社有资产等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总之,要坚决杜绝和纠正社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对于无视法规,不负责任,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的要坚决查处。各级供销社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文件精神,要尊重供销社和企业的自主权,不能搞行政干预、无偿平调资产,保证供销社社有资产的完整性。 各级党政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出阵,成立有关方面参加的领导机构,抓好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工作,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引导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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