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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公安局消防局关于《自治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公安局消防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3]61号),切实做好自治州的专项整治工作。州公安局消防局制定的《自治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自治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2、自治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机构 3、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4、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公告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自治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并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职能,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一)自治州成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指导和督查各县市专项治理工作。伊犁州消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设立专项治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县市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按计划、分步骤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自治州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本行业、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参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执行。 四、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自治州专项治理工作按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公示标准,宣传动员阶段。(7月20日至7月25日) 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在组织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的同时,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时限,设立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监督和举报的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治。 (二)摸清底数,自查整改阶段。(7月25日至8月8日) 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各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应以加强和规范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为主要内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县市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县市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县市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县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自查整改期间,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摸清所属和监管单位基本情况,督促、指导单位开展自查。自查整改结束后,县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汇总自查整改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报自治州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9日至9月8日) 各县市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工商、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和监管单位自查情况开展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工商部门应当吊销相关单位营业执照,同时,对存在的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期间,各县市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保证检查验收工作有序开展。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3日内,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检查验收情况报告。 (四)抽查监督阶段。(9月9日至10月5日) 自治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阶段的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抽查监督。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于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于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对于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总结阶段。(10月6日至10月20日) 1、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遗漏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造册,抓好跟进整改。10月20日前将总结报自治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治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将适时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将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各尽其职 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治理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坚持整治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文化、教育、广电、卫生、旅游、民政、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要紧密结合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际,加强行业的监管,要以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切入点,结合本实施方案及具体指导意见,制订确保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单位消防安全长治久安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要确定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各行业、系统主管或监管部门拟定的具体方案和办法,应于7月底前报自治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自治区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机构 一、自治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万水(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刘志坚(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阿不力克木(州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王玉才(州消防局局长) 米赞(州文体局局长) 热依木·别克(州安监局副局长) 努尔江(州监察局副局长) 阿不都热依木(州总工会副主席) 张光辉(州卫生局副局长) 吐鲁逊(州民政局副局长) 艾尼瓦尔(州旅游局副局长) 祁军(州教育工委副书记) 张志卿(州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 李林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二、领导小组下设自治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王玉才兼任,副主任由热依木·别克兼任,成员从州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和等部门抽调。 办公室设在州公安局消防局,各成员单位确定的工作人员于7月20日前到州公安局消防局报到。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自治州各行业、各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信息收集、宣传报道和工作督查,解决具体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好工作信息的汇总和上报。 联系电话:8041660 附件3: 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组织本行业、本系统的所属单位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加强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专兼职人员的消防知识专业培训,努力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文化、教育、广电、卫生、旅游、民政、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新政办〔2001〕175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摸清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通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要求所属单位向主管部门递交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承诺书,开展督查检查等有效的形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下列具体要求: (一)所属或监管单位明确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人;明确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确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所属或监管单位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完善; (三)所属或监管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四)所属或监管单位确定防火巡查人员、部位、频次以及内容;制作每日防火检查记录并能够严格落实; (五)所属或监管单位制作安全检查的各种记录; (六)所属或监管单位制作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 (七)所属或监管单位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制作相应的记录; (八)所属或监管单位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能够定期组织演练。 三、发挥行政监管职能,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落实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作为文化经营场所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积极督查公共娱乐场所落实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防火检查和每日巡查,在年度审查《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工作中实行从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备案和从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承诺制度。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条件做为办校、办园的前置审批条件,逐一同所属学校、幼儿园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认真组织开展“3.29”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日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通过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考核,努力提高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做为卫生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和行业评比的前置条件和重要标准,将《规定》的具体内容纳入医院等级评定和考核的范围,保证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广电部门应切实发挥安全保卫体系的积极作用,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落实《规定》,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充分利用和发挥大众传媒覆盖面广、收看(视)、收听率高的特点,搞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面向社会宣传《规定》。 旅游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做为宾馆星级评定审批的前置条件,督促相关单位依托内部管理体系实行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新建、改进、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审查做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积极将《规定》的内容纳入施工检查的范围,制订相应的标准,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附件4: 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3年7月至10月,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目的 整治和规范并重,在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同时,从以下方面规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逐级明确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明确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四)确定防火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及频次,制作每日防火检查记录并能够严格落实; (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认真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定期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针对本单位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三)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三、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三)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五)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未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警示用语的;在公众聚集场所未采用各种方式告知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的。 (六)在车间、仓库、公共娱乐场所、商场等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时限 (一)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第五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7月底前整改完毕;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二)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8月底前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三)对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四)对存在专项治理第六项内容的,责令有关单位在8月底以前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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