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计委(物价局):
昌吉州计委《关于广告场地占用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昌州计价检[2003]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原自治区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新价非字[1997]1号)中的“广告场地”是指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用来设置广告发布设施的场地,这种场地按其产权隶属关系,可以是市政公共场地、也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的建筑物墙面、屋顶等部位。
广告经营单位占用市政公共场地发布广告,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999]38号)文件规定向市政养护部门交纳占用费;广告经营单位占用其它场地发布广告,也应当按照新价非字(1997)1号文件规定向场地所有者交纳场地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