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投资和发展的软环境,促进党风廉正建设和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和《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等)都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涉农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收费公示,继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专项收费公示规定进行。
二、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经省以上(含省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以及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公示内容样表附后。
公示的主要方式:各收费单位应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公示墙等方式,将公示内容向社会公开明示。同时,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收费公示。
三、公示的具体要求
(一)公示内容要准确。各收费单位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文件依据,原则上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文件依据进行公示。如遇收费政策变动和调整,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和公示内容的变更。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二)公示栏要醒目、实用和规范。各单位应选择收费场所或方便交费人阅读的醒目地点设置公示栏。公示栏的设置要坚持“节俭、实用、美观、耐用”的原则,确保“看得见、看得清、留得住”。公示栏的书写应字体端正、规范、清晰,遇有损坏或字迹模糊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和刷新。
(三)要把收费公示与治乱减负、政务公开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地、各部门要以收费公示为契机,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收费项目、标准的清理和整顿工作。凡上级已明令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停止执行,降低收费标准的,应及时变更和调整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等乱收费行为,应立即纠正。要把收费公示与部门和单位的政务公开、业务公开结合起来,增强依法行政和业务办理的透明度。
四、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今年收费年审和换发新《收费许可证》工作,抓紧开展收费公示工作。公示工作最迟至今年8月底以前完成。部分单位已先行主动进行收费公示的,要按照要求进行统一规范。市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将组织力量,对全市收费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向企业和群众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文件依据,是促进收费行为公开、透明、规范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控减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投资软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督查。对有令不行、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和《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徐州市物价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监察局
二00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