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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管理,惩处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及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所列违反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行为,除由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以及其他应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项目用地,不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按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五条对经批准的经营性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计划中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地块,规划部门不提供或不按规定期限提供完整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必需资料,影响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确定底价的; (二)违反规定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三)泄露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标底价格的; (四)不在规定场所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第七条在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非法骗取或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构成行贿错误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违反法律规定,阻挠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给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九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利用行政手段,采取批条子、打招呼、强令、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操纵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的申请人选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擅自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用地条件或者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以其他行为干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或者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谋取私利,查实领导干部本人知情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能主动改正错误,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党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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