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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团结路等六条城市道路进行拆迁改造的通告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通[2003]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美化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团结路等六条城市道路进行拆迁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改造的六条城市道路及范围:延安路长1000米,道路红线40米;团结路长2820米,道路红线50米;西虹东路长1100米,道路红线50米;青峰路长3100米,道路红线40米;卫星路长1000米,道路红线70米;河南路立交完善工程。 二、拆迁工作时限:上述路段的房屋拆迁工作从2003年7月10日开始,9月1日前完成。 三、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按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拆迁补偿和安置。 四、拆迁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于2003年8月1日之前自行拆除;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停止办理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基建审批手续;停止办理拆迁改造范围内居民户口的迁入、分户及房屋转让、用途变更、出租、抵押等手续。 六、拆迁改造范围内的新建、在建、翻建及装修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违反通告规定的,造成的损失由建设者自行承担。 七、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迁。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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