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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外企常驻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请示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务院批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中“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5%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修改为“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0%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由你部对外公布,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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