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我州各地区各县市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我州各地区各县市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意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治州是多民族地区,民族事务和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比较繁重,各级领导应予以重视。没有明确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县市,应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按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建议确定,日常工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承担。
二○○三年七月二日
关于在我州各地区各县市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意见
自治州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以及2003 年年初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我州属于在2005 年必须完成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的地州。语言文字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要求也很高。由于我州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与其它地州相比,是个特殊的部门,除自治州设立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外,还有阿勒泰地区、伊宁市、奎屯市、察布查尔县设立了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塔城地区及其它各县市均未设立此工作机构。由于没有基层工作机构,造成无法及时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新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同时对于各地区、各县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无法及时掌握及向上级部门反应。 为使我州语言文字工作能在“十五”期间全面走向正规,切实抓好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努力实现我州语言文字工作2005年达标的要求,经与州编委协商,现提出以下意见: 1、在我州各地区及各县市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由行署及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委员应由行署办公室,县市政府办公室、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建设局、工商局、司法局等部门的领导组成。 2、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行署及县市政府办公室承担,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3、各地区、县市政府办公室、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从内部调整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以保证语言文字工作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中央和自治区驻州单位也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以上如无不妥 请批转各地区、各县市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