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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报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3]10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我委《关于金融单位报警系统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费[2002]437号)下发以来,执行情况良好,现已试行到期。经研究,该文件继续执行。各地金融、珠宝行业自愿参加报警服务,提供服务的保安公司均可按新计价费(2002)437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文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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