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委: 你委《关于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请示》(渝交委文(2003)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作为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企业,由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市交委: 你委《关于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请示》(渝交委文(2003)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作为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企业,由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