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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贷款合同公证指引》第十条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苏司公[2003]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盐城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贷款合同公证指引〉(下称〈指引〉)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办理涉及房产的抵押担保公证事项时,所应提交的材料,可以依照《指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房屋他项权证》,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提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抵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抵押登记文件。 此复。
二〇〇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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