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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上海市贯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信息产业部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本市对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短信息)的经营者实行许可证管理。现就《上海市贯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申请《信息服务业务(短信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除必须递交原《上海市贯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必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息服务业务(短信息)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和《信息安全责任书》; 2.信息安全责任人、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经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上海分中心认证的信息安全方案,和出具的认证证明; 4.提供固定网、移动网经营者接入意向证明; 5.涉及从事新闻短信息的,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批准文件; 6.客户服务、用户投诉处理的电话和地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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