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其补偿方式,实行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或者按产量和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 第三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农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以及其他国营企业,都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正确计提和合理使用折旧基金,建立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折旧基金(含更新改造基金),应按规定范围专款专用。 第二章提取折旧的范围 第五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农业企业的经济林木。 第六条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一)土地; (二)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三)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 第七条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但在本条例公布以前已经提足折旧的在用固定资产,如果设备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在一九九○年之前仍需继续使用的,可提取折旧。一九九○年以后,不再提取折旧。 第八条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设备均不提取折旧。生产任务不足,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的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减半提取折旧。 第九条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予以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第十条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采伐企业的伐区铁路、公路和临时设施,均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 第三章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第十一条计算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用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明细表中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 用专项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购建成本为原值。 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后的价值为原值。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 第十二条计算、提取折旧的方法,采取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下同)和工作量法。 第十三条下列专业设备的折旧,按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一)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根据单位里程折旧额和实际行驶里程计算、提取; (二)大型设备,根据每小时折旧额和实际工作小时计算、提取; (三)大型建筑施工机械,根据每台班折旧额和实际工作台班计算、提取。 第十四条除第十三条规定者外,其余固定资产的折旧,均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提取,即根据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比例,每年均等计算、提取。 第十五条折旧应当按月提取,并计入当月成本。 季节性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全年应提折旧,在生产期内全部提足,计入生产期的成本。 第四章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提取的办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各类固定资产实物磨损和自然损耗的价值大小确定。对于技术发展较快的设备和大型精密仪器等,可适当考虑无形损耗的因素。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附表。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平均年限法的年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残值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专业设备的工作量(行驶里程、工作小时、工作台班)折旧额,按照设备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规定的总工作量(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总工作台班)确定。 第十八条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3%至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折旧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折旧基金是更新改造基金的主要来源,其用途包括: (一)机器设备的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的重建;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 (三) 试制新产品措施; (四)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措施; (五)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六)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第二十条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可以同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统筹安排,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措施。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时结合进行技术改造的,在保证正常大修理的前提下,折旧基金可同大修理基金结合使用。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工程以及其他属于基建性质的费用,不得使用折旧基金。 第六章折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都应当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中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有关上级领导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折旧基金要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确保这项资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对每个更新改造项目都要事前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使用,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负责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要对所辖管区内企业折旧基金的提取、使用以及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必须接受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按照税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任意改变国家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多提或少提折旧的; (二)自行扩大折旧基金使用范围,挪用折旧基金的; (三)盲目购建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二十八条对犯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财政机关还可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给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相当于多提或少提折旧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第二十九条企业或个人对财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财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逾期不申请的,即按财政机关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财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揭发、检举人,并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因计算、提取折旧办法的改变而多提或少提大修理基金。 第三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在执行中如有需要修订的,授权财政部负责办理。为适应技术进步的需要,少数特定企业的某些设备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由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授权财政部负责解释,其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A、机械设备 ⒈普通金属切削机床18年 ⒉锻压设备17年 其中:锻锤设备14年 ⒊起重设备19年 ⒋铸造设备14年 ⒌其他机械设备18年 B、动力设备 ⒈锅炉及附属设备20年 其中:快装锅炉16年 ⒉发电机组23年 ⒊空气压缩设备19年 ⒋空调设备18年 其中:小型空调器(700大卡以下/时)15年 ⒌其他动力设备20年 C、传导设备 ⒈电气设备18年 ⒉输电设备28年 ⒊电讯设备30年 ⒋输电线路35年 ⒌其他传导设备35年 D、运输设备 ⒈载货汽车50万公里12年 ⒉汽车挂车50万公里12年 ⒊载客汽车80万公里15年 ⒋载客电车80万公里15年 ⒌特种汽车 其中:矿区生产用特种车40万公里10年 其他特种55万公里13年 ⒍铲车、电瓶车12年 ⒎其他运输设备15年 E、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⒈自动化控制设备10年 ⒉半自动化控制设备12年 ⒊电子计算机8年 ⒋通用测试仪器表10年 ⒌其他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12年 F、工业炉窑 ⒈熔铸炉13年 ⒉加热炉13年 ⒊热处理炉窑15年 ⒋干燥炉16年 ⒌电子专用炉10年 ⒍其他工业炉窑15年 G、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⒈成套工具18年 ⒉一般工具18年 ⒊电镀设备12年 ⒋电焊机16年 ⒌其他工具及生产用具18年 H、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⒈管理部门的设备工具22年 ⒉卫生医务部门的设备工具20年 ⒊教育部门的设备工具其中:电视机8年 ⒋生活福利部门的设备工具20年 ⒌其他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22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A、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⒈炼钢设备 平炉18年 电炉16年 转炉15年 特种冶炼设备18年 连铸机16年 制氧机18年 其他炼钢砖用设备18年 ⒉炼铁及铸管设备 高炉18年 电炉18年 铸管设备18年 烧结机15年 其他炼铁及铸管专用设备18年 ⒊钢压延加工设备 初轧机16年 开坯机16年 大中型轧机16年 小型轧机(直径350及下)15年 冷轧机18年 拉伸机16年 挤压机15年 其他热轧机16年 轧钢加热炉12年 酸洗设备10年 其他钢压延加工专用设备18年 ⒋铁合金冶炼设备 铁合金高炉16年 铁合金电炉20年 矾碴转炉16年 其他纸合金冶炼专用设备16年 ⒌洗煤焦化设备 焦化产品精制设备16年 机械化焦炉18年 煤气净化设备16年 接触转化塔12年 其他洗煤焦化专用设备16年 ⒍炭素制品设备 原材料粉碎设备18年 成型挤压机18年 加工设备16年 除尘装置12年 烟气回收装置15年 炭素窑炉13年 其他炭素制品专用设备20年 ⒎耐火材料设备 破碎设备16年 磨擦压砖机15年 隧道窑:超高温10年 高中温15年 耐火纤维喷吹炉14年 其他耐火材料专用设备16年 ⒏有色冶炼设备 反射炉15年 电炉16年 转炉15年 其他冶炼专用设备16年 ⒐有色加工设备 冷轧机18年 热轧机16年 开坯机16年 拉伸机16年 挤压机15年 各类酸洗设备10年 其他有色加工专用设备18年 ⒑冶金工业其他专用设备20年 B、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⒈水轮发电机组32年 ⒉汽轮发电机组23年 ⒊内燃发电机组25年 ⒋铁塔、水泥杆40年 ⒌电缆、木杆线路30年 ⒍变电设备25年 ⒎配电设备20年 ⒏电力工业其他专用设备40年 C、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⒈生产标准件加工设备15年 其中;冷镦机12年 ⒉电焊条加工专用设备15年 ⒊汽车、拖拉机、内燃机加工专用设备15年 ⒋电线、电缆加工专用设备15年 ⒌电器绝缘材料加工专用设备15年 ⒍轴承材料加工专用设备15年 ⒎液压件气动原件加工专用设备15年 ⒏汽轮机、电机加工专用设备15年 ⒐矿山机械加工专用设备15年 ⒑冷动机、石油化工机械、阀门加工专用设备15年 ⒒食品、造纸、印刷、塑料、橡胶、 制药机械加工专用设备15年 ⒓生产锅炉电站辅机、专用焊机专用设备13年 ⒔专业生产切削工具专用设备14年 ⒕机床加工专用设备其中:组合机床 控加工机床磨加工机床镗铣加工机床12年 ⒖生产纺织机械专用设备14年 ⒗机械工业其他专用设备16年 D、石油、化工工业专用设备 1.原油加工蒸馏设备18年 裂化设备18年 加氢设备18年 焦化设备18年 脱腊设备18年 沥青装置15年 页岩油原矿装置15年 页岩原油装置18年 轻质油装置18年 重整设备(铂重整、芳烃油) 提、对二甲本装置15年 2.乙烯、丙烯10年 其中“小型、炭钢设备乙烯、丙烯12年 裂解炉18年 裂解气体压缩机15年 聚乙烯醇18年 空分装置15年 乙醛装置12年 氰化钠装置12年 丙烯腈装置12年 醋酸装置12年 高压聚乙烯装置13年 硫氰酸钠装置12年 对二甲苯、腈纶聚合装置18年 聚合装置对甲二苯氧化、酯化装置15年 3.合成氨(中型)18年 其中:煤气炉16年 氢氮压缩机20年 合成氨合成18年 合成氨(小型)14年 4.化肥尿素18年 其中:CO2压缩机 20年 5.硫酸8年 其中:焙烧炉10年 接触塔10年 转化器10年 6.氯磺酸设备8年 7.甲醇16年 8.烧碱10年 其中:整流器15年 电解槽10年 蒸发器(不包括尚口平锅)12年 固碱锅10年 9.纯碱10年 其中:炭化塔12年 锻烧炉15年 10.电石17年 其中:电炉变压器18年 电石炉14年 11.硝酸8年 12.铬酸、电解双氧水水合胼12年 13.草酸、硝酸盐、硫酸盐10年 14.磷酸、三氧化磷、氢氟酸及其衍生产品11年 15.阳离子、还原、活性染料12年 16.苯酚、苯酐乙萘酚12年 17.酞菁染料、氯醌12年 18.染料中间体12年 19.醋酸丁酯、增塑剂、有机玻璃、磁粉12年 20.离子交换、环氧树酯、有机硅11年 21.氯乙酸、羧甲基纤维素、硬酯酸11年 22.醇酸、合成树酯、氧化铁12年 23.试剂生产装置12年 24.橡胶加工设备16年 其中:三、四辊压延机18年 25.轧胶生产设备12年 26.石油、化工工业其他专用设备20年 E、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⒈抗菌素设备10年 其中:发酵罐(碳钢)10年 发酵罐(不锈钢)20年 ⒉医药合成设备10年 ⒊西药制剂设备(水、粉针)14年 ⒋西药制片设备14年 ⒌中成药专用设备12年 ⒍生产医疗器械专用设备14年 ⒎医药工业其他专用设备20年 F、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⒈半导体器件加工专用设备 10年 ⒉电真空器件加工专用设备 12年 ⒊电子器件水汽净化设备 12年 ⒋专用电子测试仪器用设备 6年 ⒌电子元件专用设备 12年 ⒍光学材料加工专用设备 12年 ⒎电子仪表加工专用设备 12年 ⒏电子仪表零件加工专用机床 14年 ⒐仪表电讯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14年 G、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⒈水泥 15年 其中:回转窑 15年 立窑 12年 ⒉玻璃 15年 其中:玻璃纤维 13年 ⒊砖瓦、陶瓷 14年 其中:轮窑、隧道窑 13年 建材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15年 H、纺织工业专用设备 ⒈棉纺前纺设备 16年 ⒉棉纺精纺设备 16年 ⒊棉纺加工设备 17年 ⒋织造设备 16年 ⒌纺织空调设备 16年 ⒍染整设备 10年 ⒎毛纺后纺设备 16年 ⒏毛纺前纺设备 16年 ⒐毛纺毛织机设备 16年 ⒑毛纺羊毛衫设备 16年 ⒒丝织设备 16年 其中:喷水织机 12年 ⒓针织设备 16年 ⒔内衣设备 17年 ⒕线带设备 17年 ⒖人造纤维设备 12年 ⒗合成纤维设备 14年 其中:湿法纺 12年 ⒘缫丝设备 14年 ⒙纺织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18年 I、轻工业专用设备 1.造纸 备料设备 18年 蒸煮设备 18年 漂白、打浆设备 16年 造纸设备 18年 切割、复卷、完成设备 16年 碱回收装置 16年 2.木材 木工机械 18年 人造板流水线 18年 其中:纤维板设备 12年 干烘机 14年 3.逢纫机专用设备 14年 4.自行车专用设备 14年 其中:电镀自动线 12年 5.钟、表专用设备 14年 其中:自动精密车床 12年 6.制皂专用设备 14年 其中:皂化设备 10年 7.食品 糖果、饼干专用设备 16年 罐头专用设备 16年 卷烟专用设备 16年 8.印刷设备 16年 9.照相机设备 16年 10.香精、香料合成专用设备 13年 11.制笔专用设备 14年 12.皮鞋专用设备 13年 13.皮件制品专用设备 13年 14.合成革制品专用设备 13年 15.塑料制品专用设备 14年 其中:压延、注射设备 18年 挤出、层压及压力机设备 14年 16.日用铝制品专用设备 14年 17.服装制作专用设备 14年 其中:缝纫机 10年 18.制革专用设备 12年 其中:制革准备机械 14年 制革湿操作机械 12年 19.日用化工专设备烷基苯(脱氢法)设备 18年 三聚磷酸钠设备 18年 20.制盐 井矿盐及化工专用设备 10年 海、湖盐专用设备 11年 21.胶木制品专设备 14年 22.制糖 压榨机 20年 连续浸出器 15年 蒸发罐、煮糖罐(铜或不锈钢管) 20年 蒸发罐、煮糖罐(钢管) 10年 真空吸滤机 20年 废丝干燥设备 20年 分离机 20年 23.轻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20年 J、矿山专用设备 ⒈挖掘机 15年 ⒉准轨电机车 18年 ⒊装载机 ⒋磨矿设备 15年 ⒌矿井提升卷扬机 20年 ⒍潜孔钻、牙轮钻 12年 ⒎破碎设备 15年 ⒏坑下铲运机 10年 ⒐矿山其他专用设备 20年 K、森林工业专用设备 ⒈营林机械 10年 ⒉采伐机械 15年 ⒊木材加工机械 15年 ⒋森化设备 12年 其中:制胶设备 8年 ⒌卷扬运输设备 10年 ⒍原木装载机 10年 ⒎森林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15年 L、煤炭工业专用设备 ⒈综采设备 10年 其中:液压支架 8年 ⒉采掘机械 联合掘进机 10年 喷浆机 5年 装煤机 7年 截煤机 7年 掘进截煤机 10年 穿孔机 10年 ⒊提运机械 18年 ⒋排水机械 10年 ⒌通风机械 18年 ⒍洗选设备 15年 ⒎煤炭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18年 M、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⒈大型吊车 30年 ⒉浮吊 25年 ⒊浮船坞 20年 ⒋造船工业其他专用设备 30年 N、港务专用设备 ⒈装卸机械 18年 其中:16吨以上流动吊 20年 ⒉大型门座式起重机 20年 ⒊输送机械 10年 ⒋通讯导航设备 18年 ⒌浮船 20年 ⒍引水船 20年 ⒎挖泥船 18年 ⒏港务其他专用设备 20年 O、交通运输及邮电专用设备 ⒈铁路机车 蒸汽机车 20年 内燃机车 20年 电力机车 20年 ⒉铁路货车 20年 ⒊铁路客车 20年 ⒋铁路通信线路和设备 通信线路 25年 通信信号设备 10年 ⒌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含路基、道碴、轨枕、钢轨、垫畈,防爬器、鱼尾畈, 护坡等)和铁路线上的桥梁、涵洞、隧道 50年 ⒍飞机 固定翼飞机 15年 直升飞机 10年 ⒎邮电设备 邮政通信机械设备 10年 其中:自动出售机 6年 邮件分拣机 7年 包件收寄机 6年 上途报话机械设备 10年 市内电话机械设备 13年 自备火车邮箱 20年 邮电电源设备 10年 ⒏运输船舶 钢质机动船 24年 钢质油轮、小型客货轮、机动小艇 24年 各类驳船、拖轮 18年 木质水泥船 10年 木帆船、木质机动船 18年 ⒐交通运输其他专用设备 30年 P、建筑施工专用设备 ⒈起重机械 19年 ⒉挖掘机械 19年 ⒊土方铲运机 19年 ⒋凿岩机械 19年 ⒌基础凿井机械 19年 ⒍钢筋混凝土机械 19年 ⒎筑路机械 19年 ⒏其他施工机械 19年 Q、公用事业专用设备 ⒈水、油、煤气炉 20年 ⒉储气柜(煤气) 50年 其中:焊接式储气柜 30年 ⒊煤气表 15年 ⒋公用事业其他专用设备 50年 R、商业专用设备 ⒈立式土油罐 8年 ⒉立式金属油罐 20年 ⒊肉联加工和冷冻设备 16年 ⒋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 10年 ⒌棉花加工设备 16年 ⒍商业其他专用设备 20年 R、粮油专用设备 ⒈碾米设备 16年 ⒉制粉设备 18年 ⒊制油设备 16年 ⒋油脂浸出设备 10年 ⒌粮油食品设备 16年 ⒍饲料设备 15年 ⒎粮油加工其他专用设备 18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及建筑物分类折旧年限 A、房屋 (一)钢结构 ⒈生产用房 50年 ⒉受腐蚀生产用房 30年 ⒊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5年 ⒋非生产用房 55年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 ⒈生产用房 50年 ⒉受腐蚀生产用房 35年 ⒊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5年 ⒋非生产用房 60年 (三)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 ⒈生产用房 40年 ⒉受腐蚀生产用房 30年 ⒊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5年 ⒋非生产用房 50年 (四)砖木结构 ⒈生产用房 30年 ⒉非生产用房 40年 (五)简易物结构 10年 B、建筑物 (一)管道 ⒈上输油管道 16年 ⒉上输气管道 16年 ⒊其他管道 30年 (二)露天库 20年 (三)露天框架 30年 (四)冷藏库 30年 其中:简易冷藏库 15年 (五)烘房 30年 (六)冷却塔 20年 (七)水塔 30年 (八)蓄水池 30年 (九)污水池 20年 (十)储油罐、池 30年 (十一)水井 30年 其中:深水井 20年 (十二)破碎场 20年 (十三)船厂平台 30年 (十四)船坞 30年 (十五)修车槽 30年 (十六)加油站 30年 (十七)水电站大坝 60年 (十八)其他建筑物 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