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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冀北电网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工字[2003]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唐山、廊坊、秦皇岛、张家口、承德市物价局:
按照国家“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我省一期农网改造已全面完成,并自2003年3月1日起实现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根据一期农村电网改造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低压电网维护费费用的变化情况,决定同价后对各县(市)供电企业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管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冀北电网各县(市)供电企业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维管费标准如附表;农村其它各类用电维管费标准不变。 二、农村低压电网维管费单独列账,依据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农村低压电网维管费只允许在农村电量中提取。各县(市)供电企业按同价标准扣除维管费后列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表:河北省冀北电网各县(市)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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