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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文化部门发放“音像制品准播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函[2003]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文化系统发放“音像制品准播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昌州计价费[2003]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函复如下: 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关于下发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6]48号)文件中规定的每证0.5元的音像制品准播证,系指准予在公共场所播放音像制品的许可证件。文化部门在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过程中,对音像制品经营业户发放准播证,收取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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