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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清偿债务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


【颁发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渝高法[2003]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社会保险机构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离退休工资清偿债务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协商,现答复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有权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清偿其债务,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执行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根据被执行人退休、退职的类别,分别以送达执行文书时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退职人员最低退休生活费标准为扣付底线;扣付后退休、退职人员及其所抚养人口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执行中,市人民政府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退职人员最低退休生活费标准有新规定的,由人民法院重新裁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当事人之间在法院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扣付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案件,人民法院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迳行扣划其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协助。 第四、其他案件的执行中,如人民法院可通过其他方式执行的应尽量通过其它方式执行。确需扣付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应确定分期执行方式。 第五,协助重庆市以外的人民法院执行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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