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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3]1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5号)精神,现对我省邮政避所属企业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江苏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江苏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南京市邮政局行商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江苏省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结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江苏省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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